2007年9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受贿贪污分国资 三宗罪换七年牢
叶小平 傅金霞 叶波

  本报讯  8月31日,缙云县交通局原局长应茂喜案在缙云县法院开庭宣判,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应茂喜有期徒刑7年。
  现年44岁的应茂喜是缙云人,曾任缙云县交通局局长,兼任台缙高速公路缙云指挥部副总指挥、缙云县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7年3月,应茂喜利用主管工程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干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7.8万元。2007年2月,应茂喜将用公款购买的2万余元购物卡、价值1万余元的奥运纪念金条予以侵吞。另外,在2005年至2007年间,缙云县交通局经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经应茂喜与有关人员商量决定,将43.5万元资金扣除税款及有关费用后,以差旅费、通信费、酬劳等形式私分给全体职工。
  法院审理后认定茂喜犯受贿罪、贪污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